近日,绥德男子白某甲醉酒后以撕咬等暴力方法阻碍出警人员,涉嫌犯罪,被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白某甲与白某乙(另案处理)醉酒后滞留在绥德县龙湾“亚龙烙饼店”拒不离开,刘某甲报警后,绥德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吴某某指派一中队辅警党某某和刘某乙、王某某出警。党某某等三人到现场处理警情过程中,白某甲阻拦辅警带离白某乙,白某乙用脚踢踹王某某,致王某某裤兜内的手机屏幕损坏,白某甲将党某某的执法记录仪打翻在地,又将党某某左手拇指处咬伤,并先后扳伤党某某和刘某乙的右手拇指,造成现场大量群众围观。 后巡特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到现场支援,合力将白某甲、白某乙带至绥德县醒酒治疗中心。经榆林市第一医院诊断:党某某双手外伤,刘某乙右手外伤,王某某左手腕外伤。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醉酒后以撕咬等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白某甲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白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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