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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羊羊 发表于 2022-2-10 15:02:19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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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神木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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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女014 发表于 2022-11-27 13:55:1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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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女0114 发表于 2022-12-5 10:29: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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