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智慧神木
发新帖
阳羊羊 发表于 2022-2-10 15:06:38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清扫、收运生活垃圾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神木城管

分享到: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推荐推荐3 无聊无聊
丑女014 发表于 2022-11-27 13:56: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收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丑女0114 发表于 2022-12-7 10:09:1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严格处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