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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羊羊 发表于 2022-2-10 15:09:19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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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来源:神木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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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女014 发表于 2022-11-27 13:56: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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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女0114 发表于 2022-12-7 10:10:0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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