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智慧神木
发新帖
阳羊羊 发表于 2022-2-10 15:11:54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出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神木城管

分享到: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推荐推荐3 无聊无聊
丑女014 发表于 2022-11-27 13:56:5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收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丑女0114 发表于 2022-12-7 10:10:4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