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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羊羊 发表于 2022-2-10 15:14:51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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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神木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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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月娥 发表于 2022-5-5 18:59:4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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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女0114 发表于 2022-10-30 18:16: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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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女014 发表于 2022-10-30 18:58: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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