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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羊羊 发表于 2022-2-10 15:52:01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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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违反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神木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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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收藏 推荐推荐1 无聊无聊
丑女0114 发表于 2022-12-18 15:06:3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害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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