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等家禽家畜及城市居民饲养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来源:神木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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