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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羊羊 发表于 2022-2-10 16:03:30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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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三)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四)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五)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八)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门头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临街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

门头牌匾的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结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
门头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出现污浊、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按照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来源:神木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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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月娥 发表于 2022-5-5 18:58: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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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女0114 发表于 2022-10-30 18:15:4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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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女014 发表于 2022-10-30 18:59: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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