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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羊羊 发表于 2022-2-10 16:15:50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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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神木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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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女0114 发表于 2022-12-19 16:30: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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