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神木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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