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神木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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