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超出护栏的物品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来源:神木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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