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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羊羊 发表于 2022-2-10 16:45:52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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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未即时清除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来源:神木城管
柯儿 发表于 2022-2-12 12:55:0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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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芳 发表于 2022-2-19 15:54: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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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芳 发表于 2022-2-22 17:01: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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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芳 发表于 2022-3-3 20:18:3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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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芳 发表于 2022-3-28 16:06:3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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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秋娥 发表于 2022-4-7 11:51:3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注意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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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白家的 发表于 2022-4-7 20:57:4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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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芳 发表于 2022-4-20 15:32:2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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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勉励 发表于 2022-4-21 09:51:1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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