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未即时清除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来源:神木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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