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外部文书(六)其他文书—示范文书53 示范文书 53 物品处理记录 物品来源: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原物主: 执行人: 记录人: 现场见证人: 处理情况:(写明处理的标的物名称、数量以及处理的依据、简要经过、结果等情况。) (笔录尾页应当注明“以上记录已看过,情况属实”。) 执行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现场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第 页 共 页 《物品处理记录》制作指南物品处理记录,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查扣、没收物品的处理情况进行记录时制作的文书。 一、“物品来源”栏应当填明依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行政处罚等决定文书的名称和具体文号。 二、“时间”栏填写处理相关物品的起止时间,具体到分,并采用24小时制。 三、“地点”栏填写实施物品处理的具体地点,注明具体门牌号或具体位置。 四、“原物主”栏填写物品被处理前所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如处理物品为无主物,原物主一栏可填无主。 五、“执行人”栏应当写明参与物品处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物品处理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人员在场。 六、“记录人”栏填写记录人的姓名和执法证件号。记录人原则上是物品处理人中的1名人员。 七、“现场见证人”栏填写现场见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职业、联系电话等情况,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八、笔录无需填写的部分划“/”处理。 九、处理记录应当交原物主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还应当签署“以上记录已看过,情况属实”等字样。执行人、记录人也应当签名并注明日期。如果原物主拒绝签字或者处理物品为无主物的,应当注明情况并邀请见证人见证签名并注明日期。 十、笔录因书写错误需要修改的,应当将需修改处划去,在旁边空隙处书写正确的文字,修改处应当由相关人员按手印或签名确认。 十一、在笔录每页的右下角填写每页笔录的对应页码及笔录总页数。 来源:大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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