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六)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设置餐饮服务业或者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神木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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