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来源:神木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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