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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羊羊 发表于 2022-5-17 09:07:50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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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养护、维修或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神木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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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女0114 发表于 2022-11-13 11:08:0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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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女014 发表于 2022-11-13 13:20:4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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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儿 发表于 2022-11-13 14:00: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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