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神木市法院民三庭法官屈娜对一起未成年人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 据悉,小伟是一名初三在校生,父亲张某有酗酒恶习,且酒后动辄对其施以喝骂、殴打。长期以来的家庭暴力,给小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今年3月份,小伟向神木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禁止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以保护其人身安全,并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及受伤照片等证据。 ![]() 神木市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张某的行为确属不当,申请人小伟正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屈娜法官以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长、身心健康,以及监护人的义务为出发点,对被申请人张某进行了深刻的批评教育。同时,神木市法院积极联动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跟踪、回访工作,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 ![]() 通过此次家访,屈娜了解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小伟父亲起到了很好的威慑和教育作用。小伟说:“自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以后,父亲喝酒的次数明显少了,也慢慢学会尊重我,站在平等的立场上与我心平气和的沟通交流。正是有了这样的家庭氛围,我才能安心学习生活,顺利完成了今年的中考”。看着小伟性格也开朗了许多,暑期生活也多姿多彩,屈娜法官感到由衷的欣慰。家访临近结束,屈娜法官代表神木市法院向小伟赠送了学习、体育用品,鼓励他乐观积极地迎接即将到来的高中生活。 ![]() 在未成年人家暴案件中,施暴者往往是监护人,面对这种不利处境,未成年人很难通过自己的力量制止家**为。人民法院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适时、适度介入家庭关系,禁止家庭暴力,能够直接、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也能警醒被申请人,使其深刻认识到家**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以及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发挥法律的规范、教育和引导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神木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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