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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城管 发表于 2022-7-25 15:59:14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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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的行为:

(二)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砂、**、取石、打井、倾倒垃圾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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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米虫 发表于 2022-8-8 01:45: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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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女0114 发表于 2022-11-14 11:29: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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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儿 发表于 2022-11-20 10:17:4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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