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 2022年7月1日16时59分,刘某璐驾驶车牌号为“陕KQ5***”的小型客车,沿滨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滨河大道神华路西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滨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处左拐弯郭某驾驶车牌号为“陕KGQ***”的小型客车碰撞,致两车受损。 对向行驶时 右转车和左转车 应该谁让谁呢 答案是 右转让左转 ![]() 案情分析 当事人刘某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有关“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刘某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郭某无责任。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陕ICP备13001875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