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行为: (三)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内采砂、取石、**、堆放物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擅自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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