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行为: (五)向供水、供热、燃气管道的控制设施中排放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残液或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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