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或未按规定补办手续或未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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