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神木市反诈中心 于 2023-4-21 09:11 编辑 神秘男子在西安某金店内豪掷2000余万购买金条,原来,这是一种帮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洗钱”的新套路。近日,公安榆阳分局反诈民警循线出击,打掉一个“洗钱”犯罪团伙,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 3月15日,纪女士到公安榆阳分局反电诈中心报案,有人冒充商家客服人员对其实施诈骗,被骗40余万元。反诈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发现该案涉诈账号在西安某金店有大额刷卡消费。民警紧急赶赴西安,展开调查。 经过对金店的走访、摸排,办案民警获悉,3月19日,一男子匆匆来到该金店,一口气刷卡消费2000余万元购买金条,随后迅速离开,行为极其反常。办案民警通过侦查措施,迅速锁定了嫌疑人秦某与杨某。 此时秦某与杨某已离开西安,民警立即启程,追踪抓捕。3月24日,办案民警在广西桂林将秦某与杨某一举抓获。又顺藤摸瓜,抓获了雇佣秦某与杨某的犯罪嫌疑人王某。 ![]() 根据调查,王某受雇于境外诈骗团伙充当“中间人”,掌握多张银 行 卡,当受害人被骗资金打入银 行 卡后,再从全国各地不同金店购买黄金,转移涉案资金洗钱,从中抽取佣金。王某雇佣秦某和杨某,由秦某负责在金店刷卡购买黄金,后在商场卫生间内与接头人杨某进行交接,由杨某转移黄金,再由其他人员将黄金在黑市上进行交易变现,完成洗钱过程。 本案涉诈银 行 卡共计16张,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名涉案银 行 卡主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已被有关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 ![]() 目前,秦某、杨某、王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经公安榆阳分局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中。 警方提醒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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