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智慧神木
发新帖

[建言献策] 【布瓜普法】婚姻篇之终止恋爱关系后的赠与物返还问题——海洋之心应该属于谁?

阅读数:824  |   回复数:2
论坛布瓜 发表于 2014-11-13 10:57:23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本帖最后由 布瓜、小站 于 2014-11-14 14:58 编辑

   
      “In my last name crown in the name of you.”以我之姓,冠你之名。
     曾几何时,观看《泰坦尼克号》感动的内牛满面,时至今日,才懂得这句话多么耐人寻味。泰坦尼克为我们描述了一场不分阶级,没有贫富,没有杂质的旷世爱情,那颗最后被Rose沉入海底的巨大的蓝色宝石——海洋之心,也牵动着许多人的心。海洋之心是Rose的未婚夫卡尔·霍利准备要送给Rose的礼物,最后没有送出去,但是装在了给Rose披着的外套里,所以辗转到了Rose的手上,并且见证了那场震撼的爱情。然而,Rose最后没有与卡尔·霍利成婚,那么这颗价值不菲的海洋之心在法律上讲应该何去何从呢?
   
         在生活中,爱情也是突然的怦然心动,恨不能将最宝贵的东西都送给她(他),那假如,我是说万一,最后男女主人公没有结婚,这些赠与物该怎么办呢?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一般来说,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可以说这样的给付是非常具有针对性和有条件性的。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恋爱关系、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有给付的贵重物品、生活资料就失去了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受赠一方已经无权继续占有这类物品,给付方可以依法要求其返还赠与物。
       通俗点说,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的贵重物品是要返还的哦,例如房子,车子,钻戒等;可是恋爱期间,例如生日礼物——200块的围巾,情人节的鲜花之类的就不需要返还了。当然,如果你命不好,遇到了一朵奇葩,连围巾也想要回去,那么你就果断的甩给他(她)吧,看着那东西也糟心。
     本期就到这里,欲知下篇,且听下回分解……
分享到: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推荐推荐 无聊无聊
婧氏净化器专卖 发表于 2014-11-13 20:05:36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又点深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的贵重物品是要返还的哦,那还得看过错方式谁了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论坛布瓜 发表于 2014-11-14 08:15:57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莫名 发表于 2014-11-13 20:05
又点深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的贵重物品是要返还的哦,那还得看过错方式谁了吧

如果是过错方,他也不好意思来要啊,但如果是房子车子之类的大额财产属于当事人的不当得利,是要返还的,返还后根据过错方应该可以酌情补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