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深夜12点,好朋友给我打电话:“我和他分手了”,在黑暗中,我握着手机呆呆的不知道该如何安慰她。她和他恋爱8年,从高一开始,毕业,上大学,到现在,一直是大家艳羡的金童玉女,然而,我们都猜中了开头,没有猜中结局,以为王子跟公主以后要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但是现实却被粉碎的一地悲伤。周围的朋友都愤愤不平,那么她在他身上用掉的8年青春该怎么办? 由于性别不同和中国的传统婚恋观念,男女双方恋爱不成,订婚解除婚约,或者离婚时候索要“青春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人们往往认为女方所受到的伤害往往比男方更大,但这种问题只能靠道德进行调节,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能与精神损失赔偿费相提并论,如果一方愿意(重中之重,是自愿的)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如果借分手之机索要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是借机强迫要求对方给付赔偿,或家长、朋友推波助澜怂恿、使用非法手段索要,这样行为很有可能涉嫌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恋爱是成年男女自愿的行为,洞房进不成却进了班房,这可就太悲催了。 如果恋爱过程中,双方有同居关系,而同居虽然是双方自愿的,但双方间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男方没有夫妻间的抚养扶助关系,因此如果不是对方存在重大过错,造成身体或心理的重大伤害,是没有赔偿的法律依据的。但是如果在同居中发生女方怀孕终止妊娠的,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如果生育非婚生子女的,适用婚生子女的法律,男女双方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因订婚后登记结婚不成的,并不对任何一方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婚姻受到法律保护,但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当事人订立婚约,法律只对婚约订立中的“彩礼”进行调整,而对双方是否解除婚约并不干涉,所以不涉及解除婚约侵犯任何一方名誉权的问题,要求名誉损失费也无法可依。 本期就到这里,欲知下篇,且听下回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