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要说到这个伤心但是越来越普遍,不得不说的话题了。离婚后,孩子一般跟父母其中一方生活,根据经济条件及各方面因素,另一方要承担一定的抚养费。阔是,孩子是父母的小棉袄,父母情深缘浅,两看相不厌到彼此恶言相向,恨不能老死不相往来,有的人就会拒绝另一方来探视孩子。 ![]() 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务。” 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因此,孩子是两个人一辈子的藕断丝连,离婚后不得拒绝探望孩子。探望的时间、次数及方式法律没有规定,需当事人协商。但是,特别情况下,也是有的,如果你能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对方在行使探视权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利于被抚养人的成长的证据,经查属实,可以剥夺其探望权。 ![]() 那么有的人会说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是否享有探望权呢?这就得另当别论了。若已离婚的夫妻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条件地探望孙子或外孙是人之常情。但是如果小孩已离异的父亲或母亲,特别是行使监护权的一方在再婚后,对小孩原来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小孩有异议,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还坚持探望孙子外孙,就有悖于上述法律规定,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其探望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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