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对公告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提供者予以奖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01 本院在执行折彦荣与赵子钧、温建强、尚好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子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经申请执行人折彦荣书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自愿支付相应的悬赏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子钧,又名赵天强,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神木市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45号,身份号码:61272219751211****。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91万元及利息。 一、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住处使本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对举报人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 二、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按人民币5000元予以奖励。 本院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期悬赏公告有效期为2023年12月6日-2024年12月6日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 0912—8307129 17309121103 02 本院在执行折彦荣与赵子钧、温建强、尚好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好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经申请执行人折彦荣书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自愿支付相应的悬赏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尚好治,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迎宾路街道菖蒲湾村二组,身份号码:61272219710923****。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91万元及利息。 一、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住处使本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对举报人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 二、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按人民币5000元予以奖励。 本院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期悬赏公告有效期为2023年12月6日-2024年12月6日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 0912—8307129 17309121103 03 本院执行的王香兰申请执行高候美、白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候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经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自愿支付相应的悬赏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候美,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神木镇恒电小区5单元9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50924****。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 一、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住处使本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对举报人给予人民币2000元奖励; 二、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按人民币2000元予以奖励。 本院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期悬赏公告有效期为2023年12月12日-2024年12月12日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 0912—8307129 17309121103 04 本院执行的贾海雄申请执行刘喜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喜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经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自愿支付相应的悬赏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喜堂,男,汉族,1962年3月6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锦界镇长胜采当村。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20306****。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9万元及利息。 一、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住处使本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对举报人给予人民币10000元奖励; 二、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本院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期悬赏公告有效期为2023年12月12日-2024年12月12日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 0912—8307673 15319641108 来源:神木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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