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异地就医门诊保障水平,方便参保患者异地使用特殊药品,减轻个人负担。按照省医保局的统一安排,我市从2024年1月1日起开展医保特殊药品门诊费用省内异地直接结算。 1.哪些人可以享受医保特殊药品报销待遇? 答:参加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特殊药品使用适应症的参保人。 2.如何申请办理特殊药品使用备案? 答:参保患者因病情确需使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内特药治疗的,需填写《陕西省特殊药品治疗申请表》(如下图),向就医地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提交与疾病有关的最基础的病历资料,办理特药资格认定审核备案。资格确认后,医院医保部门将资格认定备案信息及特药诊疗计划录入并实时上传到陕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参保患者因病情确需门诊使用特药治疗,但因省外就医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特药资格认定备案的,应提交《陕西省特殊药品治疗(备案/计划)申请表》及相关病历资料(包括病理诊断、基因检测及特药限定范围的必检项目、影像报告、病历、诊断书等能够证明符合用药指征的相关医疗证实材料),经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后报参保地医保中心完成特殊药品资格认定备案。 ![]() 特别提示:所有门诊使用特殊药品的参保患者,均应先申请备案登记,经鉴定核准及备案后,从备案完成之日起享受特殊药品医保报销待遇。目前已享受特殊药品报销待遇但未备案登记的,须于2023年12月31日前到参保地医保中心办理备案登记,否则无法正常享受特殊药品报销待遇。 3.备案时限有什么要求? 答: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为 1年( 即从认定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有效期治疗结束后,如需继续治疗且治疗用药方案不变的,直接由备案医疗机构延续用药时间,不需要重新申请鉴定。有以下情况的须重新申请备案: 1.在用药周期内或一个治疗周期结束后,需调整用药种类的; 2.特殊药品责任医师确认后超过6个月未治疗的,以及中断治疗达到3个月以上的。 ![]() 4.参保患者如何报销特殊药品费用? 答:经鉴定核准及备案后,参保患者可持特药申请认定备案表和责任医师处方在省内公布的所有特药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直接结算报销购药费用,基金支付标准执行参保地特药门诊报销政策。参保患者在特药定点医院、定点药店购买使用特药,个人只承担自付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定点医药机构先行垫付,而后由省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清算,清算流程按照省内异地就医相关政策执行。 ![]() ![]() ![]() ![]() ![]() ![]() ![]() ![]() ![]() ![]() ![]() 来源:榆林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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