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回顾5月8日18时5分许,闫某驾驶车牌号为陕KF3***的大型汽车,行驶至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时,与屈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陕K09***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 故认定:当事人闫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屈某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什么是强超强会 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强行超车、会车,相向行驶的车辆在同一条道路上的某一地点交错通过,这个瞬间的动作就被称之为“强超强会”。 按照不同道路情况来区分,驾驶车辆在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应靠道路中心线右侧,与对面来车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轧骑道路中心虚线会车,严禁骑轧道路中心线会车。 当车辆在没有设置中心分隔护栏的道路行驶(比如山区道路),与前方来车交会时,应适当降低车速,并选择比较空阔、坚实的路段,靠路右侧缓行交会通过。注意保持与其他车辆、行人或非机动车辆的横向安全间距,不得在对方车辆临近时紧急转向。 来源于:神木交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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