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档须知 01利用者查阅本馆己向社会开放的档案,须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调档函等有效证件方可查阅。查阅本馆控制利用的档案,须依照本馆《控制利用档案查阅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出具相关证明。 02利用者查阅档案前应按照要求填写调档函和《档案查阅登记表》,并将随身携带的包、袋等物品存放到寄存柜。 03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到馆查档须持有关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到馆查档须持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宗教人士到馆查档须持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04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接受委托代查本馆档案,须持委托双方的合法证件和委托证明,查阅档案的范围不得超出委托方可以查阅档案的范围。 05纪委监委及司法机关因办案需查阅调取档案资料的,应当出具相应的手续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06利用者应在指定利用大厅查阅档案,不得将档案和检索工具带出查阅室;查阅结束,应及时将档案和检索工具归还工作人员,并进行利用效果登记和服务评价。 07利用者在查阅档案过程中,要爱护档案资料和各种软硬件设施设备,不得损毁、损坏;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禁止喧哗,严禁吸烟,爱护环境卫生,共同营造良好环境。 08利用者需复印、摘抄档案时,须提出申请,经本馆工作人员对档案内容审查后,方可复印、摘抄。 09未经神木市档案馆同意,摘抄、复印的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公布出版。确需出版引用,应征得神木市档案馆同意并注明出处。 10查档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为方便利用者,本馆提供来函、电话咨询、延时查档和节假日预约查档)。 11查档地点:神木市滨河新区文广路2号,神木市档案馆108室。 12咨询电话:0912-8011122。 来源于:神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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