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防处办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件的涉案财产追缴、退赔过程中,查明集资人将部分非法吸收的涉案资金以借贷形式出借给第三人,且第三人一直未向集资人偿还,该借款属刑事涉案财产,依法应予追缴。为惩治犯罪,加快涉案财产的追缴工作,最大限度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发布如下通告: 一、凡向集资人借款未归还的,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到神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借款金额和利息,并予以归还。 二、在本通告期限内不主动核实或者未予归还者,按照侦查执行过程中查明的数额依法追缴相应的本金及利息。 三、对有能力履行归还义务而拒不归还的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将依法确定为涉案财产追缴对象,必要时采取限制高消费、发布失信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 四、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未主动归还的,将对相关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函告组织人事部门。 五、地址:滨河新区建材市场北门,联系电话:0912-8513100。 联系人:黄法官,电话18966958163;郭警官,电话18966991822。 特此通告 神木市人民法院神木市人民检察院神木市公安局神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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