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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城管 发表于 2025-11-4 09:23:26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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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引言
为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升城管执法案件办理的精准性、规范性,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作用,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营造“群众理解、社会支持”的城市管理浓厚舆论氛围,“神木城管”公众号特推出《以案释法》专栏。该专栏由神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精选典型案例,深入解读法律法规,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解释疑惑,让社会公众在了解、遵守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同时,自觉抵制身边各种违法行为,在执法实践中感受法治精神。
【案情回顾】
2025年8月1日,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鼓楼西街与应理北街交会处生活垃圾箱内堆放有建筑垃圾。经调查,该垃圾箱内建筑垃圾为临近某项目工地施工人员为图方便,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碎混凝土、砖块等建筑垃圾直接倾倒在沿街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箱内。执法人员随即与涉案项目负责人进行了现场确认,并制作询问笔录。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条链接】
当事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之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将建筑垃圾清理至指定地点倾倒,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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