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却各自飞。 2014年11月25日,神木法院执行二庭在执行一起夫妻扶养权纠纷案件时,就遇到一位“薄情寡义”的丈夫,被执行人高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和拒不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被法院司法拘留两次。 申请人妻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从 2012年6月开始,夫妻两人开始分居。2013年1月25日,杨某因身体不适被家人送往医院,经神木县神华神东电力医院诊断,确认其患有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需住院治疗,由于妻子杨某暂时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收入,无力独自支付医疗费用,便想到了求助于丈夫,但丈夫高某均以无钱为由拒绝。无奈之下,杨某一纸将丈夫诉至法院。 神木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二人虽已分居,但在法律上仍为夫妻,按照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故神木法院判决高某支付妻子杨某医疗费用4万元。判决生效后,高某拒绝履行。痛苦绝望之中,杨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神木法院执行二庭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多次苦口婆心地对被执行人进行说服教育,但其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遂决定对其拘留15日。第一次拘留期满后,办案法官又多次找到高某做其思想工作,但其仍表示绝不履行义务,且拒不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故法院对其作出二次拘留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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