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神木法律工作者 于 2014-12-9 09:18 编辑 楼主说得对,当时的贴条只是一个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不是处罚决定书。 交警如果这样做的话,确实有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从楼主的自述来看,你明明在车上,二姐接受他的警告立即驶离的话,是不应该给你贴条的。 所以如果交警这样做了,你可以直接提请行政复议。如果你记得具体的时间日期,可以确定是哪个交警的话,更要维护自己的权利。 估计最后会是个临时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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