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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城管 发表于 2022-11-10 10:23:39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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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的行为:

(五)擅自在道路、桥涵上设置广告,牵引、吊装作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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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女0114 发表于 2022-11-11 09:40: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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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儿 发表于 2022-11-12 12:00: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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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女014 发表于 2022-11-12 13:02: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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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啦啦 发表于 2022-11-27 18:49:3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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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个 发表于 2022-11-27 22:16:4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这个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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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个 发表于 2022-12-4 22:40:3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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