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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法律工作者 发表于 2012-3-9 12:44:31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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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按:本帖原发于神木贴吧,因为它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很强,但觉得神木论坛有本身的过滤机制,所以朋友们的素质相对会更高,讨论会更深入,而且帖子的编辑方式更多样化。所以也在论坛注册并发帖,将原来的帖子作一修改和整理,请各位朋友支持并不吝赐教。谢谢。原帖地址:http://tieba.baidu.com/p/1445688720

       发帖的初衷是,在工作中发现神木人民的法律意识很淡薄,由于这种淡薄,出现了三种常见现象:第一是,本来属于自己的权利不知道争取,或者压根儿不知道自己有这样的权利。第二是,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花了冤枉钱,绕了冤枉路,最后事情办得不明不白。第三是,不知道有些事情属于违法甚至犯罪,给自己的人生履历增抹上了不必要的污点。
      
作为一个神木的法律工作者,我觉得斯土斯人,是我应该尽自己微薄的力量来服务的。神木的经济在不断发展,神木人的素质需要提高,法律素养是作为一个社会人必备的部分。一方面,我会从自己微不足道的经验和感受出发,将我认为可以通过各自的能力,不用找律师、不用花冤枉钱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一 一梳理;另一方面,我会努力解答吧友们的法律问题。当然,我的能力很有限,不一定每一件事都能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或者详尽的解决方案,但我会从法律路径来给出一个尽可能正确的方向。我也相信,以法律知识作为讨论的基石,加上吧友们的智慧,问题总会有一个比原来更好地解决方案。
        可能有的坛友会怀疑我的动机和目的。我只想说,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也可能有的坛友会质疑我的身份和能力,是否可以完成这一貌似简单实际并不轻松的目标。我只想说,我的努力是为了唤醒神木人的法律意识,只要遇到问题,大家首先想到的是这件事情是否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怎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的目标就达成了。可能有的坛友会对论坛这个环境是否适合发这样的帖子存疑。我想说,神木发生过很多有社会影响的法律事件,围观者不明就里,而政府和法律机关的态度又很矜持,导致事件越发扑朔迷离,影响其公信力;而在这个时候网络往往是公开的第一信息源,虽然消息的真实度需要考证,但也不失为一个公开发表意见的场所。
       另外有一个实际的问题: 固然我希望通过公开发帖的方式,在寻求个案或者个别问题解决的同时也能给更多的坛友和神木人提供同类问题的解决程式。但我不希望这样的公开方式,给坛友个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首先还是欢迎公开发帖,如果觉得是比较私人的问题的话,不妨用张三李四代替真人姓名。再不行也可以给我发论坛站内消息。发消息的朋友们,在此也请注意,我会将您发来的消息修改后作为公开的案例来分析,以期帮助更多的人。不过我会在给您回复的信息中向您声明,提醒您注意,继续探讨的视为您已经同意授权我对您发来站内信息进行修改并公开发帖。
       我暂时能想到的就是这些,先公开做一个声明。当然,也请各位尊重我的意思,让我们把目光放到案件或者问题本身上来,而非我本人身上。我的帖子会尽量保持更新,同时希望能起到普法的作用。现在还没有一个大概的框架。各位论坛里的朋友不妨把自己想知道些什么与法律有关的事情跟帖回复,我会从自己的能力出发,整理出一个发帖的大致方向。
       不管怎么样,希望各位坛友和管理员支持我。先说这些吧,以此,作为我初到论坛的开场词。祝各位坛友生活平安,以好的心态和正确的方法面对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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詠遠(^_^)愛妳 发表于 2014-12-5 11:08:3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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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4-12-5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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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法律工作者 发表于 2014-12-5 11:03:30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默默顶起我唯一发过的一个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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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法律工作者  楼主| 发表于 2012-3-21 21:22:30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痴达人 发表于 2012-3-19 11:24
学习了,原来可以判死刑,也可以不执行。

太客气了。我大学的刑法老师就是专门研究赖昌星案的,上课没事儿就讲这个。国际法也是法,是法就会受政治的影响,我们必须承认这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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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达人  楼主| 发表于 2012-3-19 11:24:12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神木法律工作者 发表于 2012-3-19 11:14
君下这个问题国际视野宽广,政治意识敏锐,人文情怀博大,恐怕不是我这样普通的法律工作者可以解答的。如 ...

学习了,原来可以判死刑,也可以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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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法律工作者 发表于 2012-3-19 11:19:46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北方的狼 发表于 2012-3-15 23:33
看楼上的

同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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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法律工作者  楼主| 发表于 2012-3-19 11:14:46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痴达人 发表于 2012-3-19 09:28
你给我们普普法呗,那个问题我们有点看不懂。

君下这个问题国际视野宽广,政治意识敏锐,人文情怀博大,恐怕不是我这样普通的法律工作者可以解答的。如果真有兴趣的话,尽可以百度“死刑不引渡”,里面交代的要比我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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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达人  楼主| 发表于 2012-3-19 09:28:06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神木法律工作者 发表于 2012-3-18 21:32
嗯,你立功了。

你给我们普普法呗,那个问题我们有点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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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法律工作者 发表于 2012-3-18 21:32:15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痴达人 发表于 2012-3-14 16:28
2007年2月13日,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赖昌星是被国际刑警组织通缉的刑事犯罪逃犯。我国已承 ...

嗯,你立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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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的狼  楼主| 发表于 2012-3-15 23:33:0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看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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