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偶然发现被害人车辆,因与其存有过节,怀恨在心,欲意泄愤,遂将被害人车辆放火烧毁。近日,神木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高军军有期徒刑三年。 - 经查明,2014年11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军军在家中喝完酒后外出买烟,途中发现张亮亮的小轿车停放在附近。此前,因被告人高军军与张亮亮存有过节,被告人高军军便欲报复泄愤,随后用一纸筒装着少许汽油,泼在张亮亮车辆右后轮上,点燃汽油后逃离现场,致使该车辆烧毁。经鉴定,被毁车辆价值人民币1.6万元。 - 现场勘查发现,被毁车辆停放于神木前坡小学东侧院墙外,被毁车辆距小学仅有1.5米宽,且院墙外架设有两根天然气管道,被毁车辆东侧距离5米远的地方为居民区。 - 神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军军为泄私愤,不顾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对高军军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判决为放火罪。(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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