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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领] 横山县东方红煤矿“1·30”案件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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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子 发表于 2011-2-15 09:12:41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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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2-14]  [字体: ]
    近日,横山县人民法院对横山县东方红煤矿“1·30”案件公开宣判,高某等7名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
    2010年1月30日,横山县东方红煤矿工人挖下水管道时,将附近居民范某家的浇地水管挖断,双方因此事协商未果,范某夫妇阻挡煤矿运煤车辆。被告人高某得知情况后,纠集刘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对范某等5人进行殴打,致范某等人受轻伤和轻微伤。案发后,横山县公安局进行全面侦查,于5月25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逮捕。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横山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多次通知被害人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并依法向受害人送达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后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时,上级法院业务人员旁听本案并进行业务指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经审理,横山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3人轻伤、2人轻微伤,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2年;刘某有期徒刑1年又8个月;杨某、高某有期徒刑1年又6个月;吴某有期徒刑1年;从犯曹某、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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