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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领] 不是我冷嘲热讽

阅读数:8260  |   回复数:40
YunflyMa 发表于 2011-10-27 11:32:16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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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本帖最后由 直六 于 2012-3-23 17:27 编辑

你看看这是榆林计生条例,不要什么都拿国家条例,每个地方都有地方条例.维权我们支持,只是你这个不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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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毛雄 发表于 2011-10-27 13:12:27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楼主请说的完整一点:哪个条例?说全名。哪一年发布的。不会是30年以前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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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毛雄 发表于 2011-10-27 13:19:14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楼主:我所依据的是陕西省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你那个是怎么回事?
如果如你所说那个东西还在执行的话,我只能说地方政府真的独立了,谁都知道子法不能与母法抵触,而你却再这里大言不惭。

请说吧,你说的那个东西是怎么制定的,什么时候起执行的?过期了的东西吧。
不知羞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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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毛雄 发表于 2011-10-27 13:29:40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质问楼主
1:为什么我在榆林市人口和计生委的官方网站没看到你所谓的这个东西呢?本人电话咨询榆林市计生部门也没有这个东西呢?
2:楼主仅仅截了一部分图,并未做说明,这个东西是哪一年经过哪个人大通过的,有法律效力没?还是你们当地计生部门杜撰的掩人耳目呀?
3:为什么我通过“热线”投诉后县里的计生单位却说不出罚我钱的依据呢?还要通过亲戚告诉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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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毛雄 发表于 2011-10-27 13:37:00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楼主
其实你不必要另开一贴的,这样只能使得你这个堂堂的锦界镇政府的公职人员的无知以及鱼肉百姓的心里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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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米冰蓝 发表于 2011-10-27 13:52:53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我只看到第七条第一句话,不按时接受三查服务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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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毛雄 发表于 2011-10-27 13:55:06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九条 未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提供孕情检查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或者提供虚假孕情检查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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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yunad 发表于 2011-10-27 18:03:37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哎,啥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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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Y82 发表于 2011-10-27 21:05:29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还是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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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corn 发表于 2011-10-27 22:26:02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不明群众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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