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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洲中的小骆驼 发表于 2017-11-13 14:31:11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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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绿洲中的小骆驼 于 2017-11-13 14:33 编辑

        1993年出生的段某,2016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4日晚10时许,段某闲逛到定边县长城南街一处居民楼时,看到被害人高某的房屋窗子开着,屋内无人,遂产生盗窃念头。他将窗户纱网撕开,从窗户翻入房间内,四处翻找,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最后看到桌子上放着一根火腿肠,就顺手拿走了。
  就在段某下楼时,被上楼回家的高某看到。高某回家看到家中一片狼藉,立即与邻居追赶并将段某抓住,随后扭送至定边县公安局。经鉴定,涉案火腿肠一根,价值人民币2.1元。
  近日,定边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入室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段某有盗窃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这起案件乍一听或许有人觉得法院判得有点重,盗窃一根2元的火腿换来了六个月有期徒刑。其实该男子并不冤枉,无论偷窃金额大小,入室盗窃即构成犯罪,且盗窃一根火腿并非男子本意,如果被害人家里有更多钱财,偷窃男子当然会悉数偷走。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被告人有盗窃前科,释放后未满一年再次犯盗窃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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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美乐 发表于 2017-11-13 14:48: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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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飞手机批发 发表于 2017-11-13 14:50:2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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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先生 发表于 2017-11-13 14:53:4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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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先生 发表于 2017-11-13 14:54:0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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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梦 发表于 2017-11-13 14:56:3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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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儿~ 发表于 2017-11-13 14:57:1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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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火火 发表于 2017-11-13 15:43:0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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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笑而过 发表于 2017-11-13 15:59:4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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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风说笑雨 发表于 2017-11-13 19:52: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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