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向各地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意见中,发改委对申报建设地铁城市的地方政府预算、GDP的要求,提高到了2003年规定的3倍。同时,严控地方债务,增加了政府债务率指标。 《意见》修订了原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基本条件,要求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300亿元以上(2003年为100亿),地区生产总值3000亿元以上(2003年为1000亿),市区常住人口原则上在300万人以上(无变化),远期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以上 政府债务率不符合条件:南宁、呼和浩特、包头、昆明、西安、兰州、沈阳、哈尔滨、贵阳; 一般预算内收入不符合条件:太原市; 地区生产总值不符合条件:乌鲁木齐; 市区常住人口不符合条件:包头、兰州、洛阳、呼和浩特、南通、福州。 另外,近期完全符合申报新轮建设规划条件的有29个城市,它们分别是: 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计划单列市: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 省会城市:广州、武汉、南京、成都、长沙、杭州、合肥、济南、石家庄、南昌、长春、郑州; 普通地级市:苏州、芜湖、东莞、徐州、常州、无锡、绍兴、佛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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