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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早八点] 【处非办公告】神木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和打非工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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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国牧羊女 发表于 2014-6-6 18:58:44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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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的意见》精神公告



     2014年5月20日,中共神木县县委办公室、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神木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现将《意见》精神公告如下:
  《意见》指出,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时进行分类处置。一是对资可抵债,主动退缴财物可以足额清偿债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合伙集资个人按照集资所占比例,主动交付足额涉案资金的,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在公诉期间,检察机关可以不公诉;在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可以不审判。对不积极退赃或拒不说清集资去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资不抵债,但积极配合处理债务的,专案组应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若集资人主动退缴财物超过集资数额的50%,或者与90%以上的集资参与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予取保候审。三是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妥善处置资产。对已经移送审查起诉至一审判决前,如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退缴财物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此外,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公职人员的,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同时介入处理。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处非办开具的被告人未涉及非法集资案件的证明。对于处非办受理、立案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中止执行,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处非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处非办。涉及外地法院的,专案组应及时向有关法院去函,并派专人沟通、协调,对有关资产采取查封、扣押、追缴等措施。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之日前,非法集资人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视为无效;非法集资人对个别集资参与者的集资债务清偿的行为无效;公安机关应对有关资产一律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在移送审查起诉至一审判决前,如发现犯罪嫌疑人仍有应当依法追缴的财物,由原专案组予以追缴。人民法院判决后,又发现罪犯仍有依法追缴的财物,由原专案组继续予以追缴,对已经移送到法院的案件实行退查机制,严格依照“两高一部”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最新意见进行办理。
  《意见》明确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移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依法追缴。专案组要全力清查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第三方(涉案资产占有人或者持有人),并实行约谈制度,明确告知占有人(持有人)有关资产为赃款、赃物,责令其按时归还涉案财物,占有人(持有人)仍不能按期退还的,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查处,检察机关应依法批捕,人民法院应依法审判。
  《意见》要求,法院判决生效且申请强制执行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执行庭要定人、限时完成执行工作。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者,法院执行庭要采取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异地关押等强制措施,推进案件的执行。对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的案件,经法院合议庭合议审批后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论处,严惩一批“老赖”,强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以及债务人。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涉及公职人员,传票无法送达的,由被告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协助送达。
  《意见》明确规定,处置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时,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一律折抵本金,即严格实行往息抵本政策。
  《意见》还强调,未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县处非办调处中心调处的案件,由原专案组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监督资产兑付情况,如不能按照协议履行的,重新立案继续追究非法集资人的刑事责任。对依约清退债权债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神木县处非办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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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收藏 推荐推荐 无聊无聊
韵律 发表于 2014-6-6 22:41: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谢谢,昨天发帖正求答案,今天帖子来了,谢谢但愿法院说到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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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3771 发表于 2014-6-8 22:08:46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不要给他打爆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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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国牧羊女 发表于 2014-6-9 08:33:42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xm3771 发表于 2014-6-8 22:08
不要给他打爆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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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国牧羊女  楼主| 发表于 2014-6-9 08:33:55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韵律 发表于 2014-6-6 22:41
谢谢,昨天发帖正求答案,今天帖子来了,谢谢但愿法院说到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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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岸纯情  楼主| 发表于 2014-6-10 23:55:01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顶个球,少说废话多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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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718905 发表于 2014-6-11 14:05: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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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冥 发表于 2014-6-11 14:10:52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不要给他打爆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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