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or=rgba(0, 0, 0, 0.298)] 有人说 出租车司机酒驾可能性较小 因此交警部门查酒驾时 不查出租车 有的出租车司机听信传言 抱有侥幸心理 以身试法 结果砸了自己的“饭碗” 4月10日22时许,神木交警滨河新区交警中队民警在“二村”开展“逢十”夜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在龙泉路供热站附近对一辆由东向西驶来的车号为“陕KT2***”“大众牌”出租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有酒味。经临时酒检仪测的驾驶人张某体内有酒精浓度,后经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测的张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9.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经询问,张某14时和邻居饮酒后,休息了三小时,19时接班开出租车,自以为酒已散,没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蜀黍提醒驾驶员朋友 交警会不定时、不定点地 开展酒驾整治行动 交警在查酒驾时也不存在 出租车默认不查的情况 希望广大司机 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时刻谨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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