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榆林市住建局在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榆阳区昌汗界路口兴安机动车检测公司南侧政府储备地36190平方米(54.29 亩)建设榆林市西沙7万吨水厂项目,地类均为林地,已形成违法用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二条、第四十四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查笔录。 榆林市自然规划局已于 2021年月28日依法向榆林市住建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榆林市住建局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榆林市自然规划局局决定对榆林市住建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榆林市住建局局将非法占用的 36190 平方米(54.29 亩)土地退还给榆阳区人民政府; 2.没收榆林市住建局在非法占用的 36190 平方米(54.29 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榆阳区人民政府; 3.对榆林市住建局局非法占用 36190 平方米(54.29 亩)林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伍佰贰拾元整(¥28.952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 条的规定,榆林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罚款缴清。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交款地点: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金资产科 联 系 人:闫海燕 联系电话:0912-3592617 榆林市住建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榆林市自然规划局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谢志梅 赵永涛 电 话: 0912-3513523 地 址: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附二楼 209 室 ![]() (图文来源于榆林身边事微博客户端) (如有侵犯,请及时联系,将立即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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