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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羊羊 发表于 2022-2-10 15:10:35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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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第四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神木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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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女014 发表于 2022-11-27 13:57: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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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女0114 发表于 2022-12-7 10:10:2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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