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第十四条 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 (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五)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5%至10%,具体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相等面积的地段土地价格二倍的标准,处以罚款。 来源:神木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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