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秩序,堵塞违法犯罪销赃渠道,近期神木市公安局在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业专项整治行动中,依法查处两起回收废旧金属未按规定操作案件,对违法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以精准执法护航社会治安稳定。 案 件 一 2025年10月14日,神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开展行业清查时,发现神木市某废旧物资回收站在回收废旧金属时,未按规定如实登记出售方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收购物品的名称、数量等关键信息,且无法提供出售单位出具的合法证明。现场发现未按规定登记的废旧车架一个,总重6.73吨、废旧钢材10余吨、废旧铝线70余公斤。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 案 件 二 2025年10月15日,神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开展行业清查时,发现位于神木市铧西村再生资源市场某废品回收有限公司院内存放十余箱未开封的六角螺丝和螺帽,大队民警通过调查,这些螺丝和螺帽是陕西神木某贸易有限公司库房积压的货物,该公司老板委托工作人员于2025年10月14日将成品六角螺丝和螺帽按照废旧金属的价格出售给该回收站,在收购的过程中该废旧回收公司未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如实登记出售方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收购物品的名称、数量等关键信息,且无法提供出售单位出具的合法证明。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 生产性废旧金属来源复杂,如实登记是追溯物品流向、防范收赃销赃的关键环节,一旦违规操作,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销赃池”。神木公安将持续深化再生资源回收业专项整治,通过“拉网式”清查、常态化巡查、针对性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严查未备案经营、不如实登记、收购禁收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挤压违法犯罪空间,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法 律 链 接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七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 1.主动备案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2.如实登记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3.及时报告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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