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清形势、全力处置非法集资 2012年年初民间融资的不良后果集中爆发,根据我县的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两年多的经历、现状以及未来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认清集资案件的严重性 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资金动辄数亿,千万案件层出不穷,百万案件不胜枚举,个人借款纠纷迅速蔓延。集资地区遍布榆林、神木县城,涉及行业众多,企业、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地下钱庄、典当行、个人等各种形式涌进了吸收放贷的洪流中。集资资金去向分布分散广泛,涉及北京、内蒙古、西安、海南、湖南、新疆、神木县城及周边乡镇。集资参与人成分复杂多样,有政府人员、有企业管理者、职工、农民,有人说没有参与过集资活动的神木人就不是一个标准的神木人,这是一场风暴,无人幸免。 二、认清集资案件的复杂性 一个集资案件参与人少则十几人,多则上千人,人员成分复杂。部分人是这个集资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在另一个集资行为中又是受害者,集资活动相互牵连,可以说是案中案,案包案。多数集资组织者以“低进高出”牟取利息差的方式将吸收回来的资金向社会人员放贷出去,形成了第一方组织集资,第二方参与低息出资存款,第三方高息借贷的利益利益链条。第三方人数较多,资金去向不定,难以如数追缴,所以要认清集资案件的复杂性。 三、 要认清集资案件的长期性 从集资参与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到案件侦查终结,时间从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期间主要工作有受害人材料收集、集资行为人调查取证、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拘留、网上追逃、逮捕、取保候审的相关刑事责任)、集资行为人资产的调查追缴、集资账务审计、第三方追缴等一系列办案程序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人民检察院核查公安机关资料,调查取证,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接受公诉,审查、审判、执行又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部分集资行为人企图逃脱刑事责任,不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畏罪潜逃、隐藏、销毁账目、转移资产等行为更加大了案件的难度也阻碍了案件的进程。 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都有可能因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取证出现案件性质转变的情况,案件性质的转变带来了新的侦查重点,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也发生了转变,因此又增加了处理集资案件的时间,所以要认清集资案件的长期性。 针对当前集资案件的特点和目前相关部门对处理非法集资案件的规定,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多部门配合,确立公安机关的主体地位 1、公安机关的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在处非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也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非法集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理范围。 2、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主体地位。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的经济刑事犯罪种类,接受受害人举报,侦查犯罪活动,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力行使司法权。 3、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主体地位 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地下钱庄等形式的集资载体多数以数量不等的股东参股形式构成,部分人员在多个非法载体中参股经营。集资参与人人数不等成分复杂,第三方人员复杂涉及地区广泛,人员、资金去向不定。这些决定了公安机关的重要作用和主导性。 二、处非办独立设置,明确各部门阶段性主体责任 处非办是政府成立的特殊部门,内部由公安、金融等相关部门平级管理。人员配置多部门配合,办案大队主要以公安机关人员为主,接受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调解、处置财产中心接受金融办的直接领导。办案大队是侦查犯罪阶段的主体,调解、处置财产阶段金融办是主体,办案大队处于配合完善地位。公、检、法、银行、城建、教育等各部门职责明确,互相配合但互不干涉,财务、涉案账号独立设置,接受处非办、公安局、财政局的多重监督。 三、“打”与“调”的辩证关系 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是当前我县打击经济犯罪,县委、县政府维护社会稳定,践行群众路线的重中之重。“以打促调,打调结合”是我县关于处非非法集资的主要路线,“打”是“调”的前提和基础,“调”是“打”的目的和结果,借鉴经侦、法院调解经济纠纷的经验,充分落实“打调结合、以打促调”的工作指示。只有将二者充分结合,才能保证打击集资犯罪和化解民众疾苦得到一举两得的成果。 四、大小案交叉办理 案无大小,每一个集资案件都牵着诸多人的心和生活。大案办不了,小案不想办,不访不闹不办这是当前群众对我县处非办的较为消极的认识。大小案交叉进行是更好的化解民间借贷危机的良好途径。 五、加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非法集资是经济犯罪的组成部分,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刑事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避免出现部分“我坐牢了一天挣多少钱,出来我的钱就不用还了”的错误认识,避免出现“我们不就是欠钱了,又是杀人抢劫了,为什么要关我们”的错误认识,避免出现“关十五天就得放我出来了”的错误认识。所以民事、刑事责任法律宣传,相关法律条款司法解释宣传是不可缺少的。 2、政策规定的宣传 2014年3月25日“两高一部”就非法集资案件相关规定和意见,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相关文件,其他省市对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决策性文件,其中的规定、条款、意见,特别是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往息抵本政策、政府放宽政策等都应该进行逐条逐款的宣传解读。 六、资产处置小组涉案资金及时兑付 把工作重心从打击非法集资转移到处置资产上来。我们要知道政府成立处非办的目的,不是单纯追究了多少犯罪,而是还要记住给老百姓返还了多少集资款。现在处非办涉案资金账户现金上亿元,车库扣押车辆停的满满的,房产、土地更是无数,为什么明明有现金不兑付?有房产、土地不变现?为什么房产、土地不能兑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资产处置要在案件审结之后,但为什么案件是按照兑付后剩余集资款起诉的呢?谁有处置财产的全力?处非办到底有没有处置财产的全力? 七、工作人员培训 目前我县处非办的工作人员主要是从各个单位抽调的工作人员,有部分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对工作有热情有激情,但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工作中成长积累经验的同时更需要专业知识的培训指导。 八、往息抵本问题 很多律师对往息抵本进行了专业的分析,也对“必须”、“一律”执行往息抵本政策是“一刀切”的分析,执行往息抵本是“可以”的司法界限。下面我提出几个问题: 1、一律贯彻往息抵本政策是否合法合规? 2、比如我有三张存单,案发前两张存单本息都已结清,集资方收取了条据,那执行往息抵本是执行我的案发后我剩余一张上的利息还是三张存单上的利息都用来抵本金? 3、第三方是否适用往息抵本政策? 九、加大第三方追缴力度 目前公安机关侦查非法集资案件对第三方采取口头、书面告知的形式劝说其退换涉案款,对不予配合的第三方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立案侦查。但第三方追缴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依据,缺少完善的政策制度保障,所以强制执行存在困难。所以我们要集思广益,采取更有效的方式方法对第三方展开追缴。 十、结束语 敢于面对,勇于承担是执政者魅力和魄力展现,既然无法逃避我们就要用不怕事、不躲事的勇士精神勇敢面对。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制度不断充实,工作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丰富,在实践中总结,在总结中探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更好的化解民间纠纷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总结经验,为更好的收拾这一场民间借贷风暴贡献力量。 |
小时的未来 发表于 2015-4-7 19:13 你觉得处非办提前处置财产给老百姓先还一部分行不行?它有没有这个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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