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尊敬的电力用户: 9月6日接榆林供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营销系统滞纳金收取》的通知,要求按照《供用电营业规则》九十八条,用户在供电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 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 榆林供电局规定的抄表时间为每月15日,收费时间为每月的15日至次月的5日,6日起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本通知从9月15日开始执行,希各电力用户按时缴纳电费。 神木县电力局 2015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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